123號令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資格準入和日常管理進行了嚴格規定,同時設定了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義務,規定運輸企業定期將聘用的駕駛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門備案,督促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公安交管部門要每月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事故情況通報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企業。
2012年7月22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規定,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運輸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對不按規定使用或者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